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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福州电监办关于进一步提高水电利用率减少水电弃水损失的通知
2006-05-16 16:20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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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汛期将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充分发挥我省现有水电站发电能力,以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提高我省水电利用率,减少水电弃水损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经贸、价格主管部门和各电力企业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提高水电利用率、减少水电弃水损失的各项工作。

 

二、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要会同有关电力企业尽快开展调研,摸清本辖区水电输出“卡脖子”线路情况;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根据各地水电输出“卡脖子”线路的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主要水电输出受阻地区线路的改造方案,并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立即实施改造。

 

三、          严格径流式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的管理。近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省清理“四无”电站的工作要求,对列入“四无”名单的电站,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清理整顿。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对未经政府有权部门核准项目、批准上网和审批电价的电站机组,不予并网运行,,避免“四无”电站对合法、合规电站电量上网形成冲击。

 

四、          水力发电企业应建立水情测报系统,提高来水预测能力;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调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为水电上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共同为水电多上网营造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五、          加强水电调度运行监管,建立弃水备案制和信息报送机制。水电企业(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要建立统计每日的弃水电量和弃水期满发率,并报送所在地经贸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各设区市经贸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辖区的弃水电量、弃水期满发率以及弃水原因等情况汇总后分别报送省经贸委、福州电监办和省电力有限公司。省电力调度机构必须真实完整地记录统计省直调和许可出力的水电站的弃水电量、弃水期满发率,每日汇总后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福州电监办。

 

六、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增加收购小水电上网电量的透明度,并根据小水电发电情况,及时调整购电量,鼓励地方富余小水电上省网。电网企业与水力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应体现水电优先全额上网的要求。

 

七、          趸售县电网自行平衡后剩余电量倒供省电网,自2006 31日上网电量起,省电网按0.18元/千瓦时与趸售县电网结算,趸售县电网按0.15元/千瓦时与小水电发电企业结算,003元/千瓦时的差额作为县电网的该部分电量线损、税收和其他相关费用,该电量不得执行峰谷电价。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继续完善该电量的分摊管理办法并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          各趸售县可试行丰水期电价政策,积极解决富余水电电量出路问题,并制定工业促销电价措施以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具体按《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趸售县电力需求的通知》(闽价〔2005〕商327号)的规定执行。

 

九、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要结合供电营业区换证工作,做好水电企业自供区、自发自供等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为今后开展清理小水电非法设立供区工作,维护正常有序的供电秩序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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