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葫芦大量繁殖,福建水口发电公司成被告》,这是2005年1月下旬新华网福建频道上的一则报道。一看标题,就让人郁闷,百思不得其解:“水葫芦的大量繁殖”与“福建水口发电公司”有因果关系吗?显然,不但逻辑性有问题,而且与事实大相径庭!
“水葫芦”的灾害,说来话长。
一、“美丽”的诱惑
这些年来,“水葫芦”这个词连同它的“靓照”,通过各种媒体,变得家喻户晓;尤其是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年干旱、少雨、高温,闽江流域--尤其是水口库区“水葫芦”泛滥成灾以来,“水葫芦”成了新闻焦点之一。
“水葫芦”是俗称,其实它有很多好听的名字--叫凤眼莲,也叫水浮莲、又称水荷花等等,为多年生长的水生植物,绿叶紫花,叶片丛生,叶柄呈葫芦状,自由地板漂浮在水面上。它有碧绿的叶子,紫色的花朵。据说,在1884年美国新奥尔良市举行的国际博览会上,人们看到这种逗人喜爱的水草,纷纷带回自己国家的河道、水塘里放养。专家是这样描述它的:“有极强的繁殖力与生命力,它是有性与无性两种方式繁殖的,且以无性繁殖为主;一株母体在90天内,可以繁殖出25万支新株,一亩水面可以年产水葫芦 5万公斤,可作为25至35头猪的饲料。”可见,它的繁殖力确实很强。
据了解,“水葫芦”是在1901年作为一种花卉引入我国的。上世纪五十年代作为猪饲料推广种植,后来逸为野生,最终出现今天到处泛滥到几乎不可收拾的局面。如今,除了闽江流域外,“水葫芦”在珠江水系、太湖水系等全国多个水域都已经泛滥成灾。二年前,上海市政府还发出了“剿杀”水葫芦的“军令”,发誓要消灭“水葫芦”,但花了近2亿元资金,结果同样是以失败告终。
随着饲料工业的发展和生猪喂养方式的改变,“水葫芦”逐渐失去利用价值而无人采收。由于它具有极强的繁殖能力和耐热怕寒的特性,在我国南方许多地方大量滋生蔓延,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大灾害。目前,已被列为世界10大害草之一,国家环保局已把它列为首批最危险的16种外来入侵物种之一。
遍布池塘、小河、大江上的长着碧绿叶子和紫色花朵的“水葫芦”已是水上的“妖魔”了。
二、“水妖”的猖獗
近年来,我省主要江河水域也都不同程度出现“水葫芦”泛滥现象,给民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极大危害,已经到了非全面整治不可的地步。据专家初步分析,造成我省“水葫芦”泛滥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我省的水热条件特别适合于水葫芦的生长。由于它具有耐热怕寒的生长特性,在闽南一带的生长期可达8个多月。此外,由于地球“温室效应”的影响,导致水温上升,也有利于它快速生长繁殖。二是局部水体富营养化。一些地方畜禽养殖快速发展,而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导致畜禽污染物超标排放,有机物及氮磷等物质大量进入水体;有的地方水产网箱养殖布局不合理,密度过大,导致局部水体氮磷等物质含量过高;以及一些地方农业化肥施用量过大、生活污水处理率较低等,都为“水葫芦”生长繁殖提供了充足的养分和适宜的环境。三是由于它是外来物种,在我省尚无制约的天敌,也致使它无节制地生长。四是一些地方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治理的办法不多,便任其滋生蔓延。
“水葫芦”的滋生蔓延,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而且大量淤塞河道,阻塞过水建筑物,增高洪水位,造成河道排洪、排涝受阻。近几年我省沿海各市纷纷反映,每遇台风暴雨、洪水下泄时,因水葫芦的影响,造成排洪通道堵塞,涵洞、桥梁被毁的事件时有发生,给民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它造成水质恶化,使水体变黑变臭;它的生长区内形成优势物种,降低光线对水体的穿透能力,影响水底生物的生长,导致其它水生植物减少甚至灭绝;它为有害病菌和蚊蝇等生物提供滋生的条件,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破坏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水葫芦”在水口库区泛滥成灾,如果再不迅速采取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就可能成为威胁汛期防洪排涝安全和航道畅通,是安全的严重隐患。
2003年、2004年的电视和报纸等媒体记者通过镜头是这样描述水口库区“水葫芦”的:
成片的“水葫芦”把大坝围堰区内的广阔水域严严实实地占领着。在它疯长的水域,夹杂着许多白色泡沫塑料,几艘拖轮被困在“水葫芦”的包围之中。在水库的上游,一团团的“水葫芦”不断地从上游方向漂下来,持续地扩大它的“控制面积”;
电站附近的“水葫芦”只是整个库区水葫芦的一小部分,在大坝上游30公里的黄田镇水域,“水葫芦”生长面积更是大得惊人。这些“水葫芦”天天顺水漂下来,不断地扩大阵容。由于它生长迅速,加上上游下漂的加盟,在汛期的时候,这里的“水葫芦”积得惊人,人站在上面也不会陷下去;
“水葫芦”有非常发达的水下根系,这些根系夹带着水上漂浮的垃圾,已经“吃水”半米深;这等于说,水葫芦的存在影响了水库发电的水位高度;发电水位被它削了半米,长年累月,对水电站发电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由于“水葫芦”生长速度极快,又随着水流到处扩散,一些漂进船闸,挤满闸内船舶与船舶的空间,本来可以按照设计尺寸安排两艘船舶并排过闸的,变得只能停泊一艘船舶。这样大大影响船闸的生产效率;
更糟糕的是,它已经威胁到船闸和升船机的生产安全。一些随着水流漂进升船机内的“水葫芦”,会使升船机的卧倒门的水封不严密,一旦江水顺着卧倒门的水封泄漏,会使升船机升降失去平衡,发生“冲顶”事故;这些生长在闸门顶上的水葫芦往往与闸门上方的制动感应触头争“高个”,时不时提前把感应器给先碰撞了。感应器接触到“水葫芦”后,闸门的纠偏开关突然停止运作,那后果则不堪设想;
刚刚清理完,又长了一大片。为清剿“水葫芦”,水口电站组织了专门排污队,对付大兵压境似的“水葫芦”,发誓要消灭这些讨厌的东西。排污队每周进行一次大扫荡。办法就是把它捞起来,晒干后,集体焚烧;此外,日常也有专门的人员监视它的动向。为此,水口发电公司在2003年就花去了180多万元,而且2004年的“清剿”费用仍在增加。
三、清剿“魔患”
水葫芦的严重危害性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时任省长卢展工“关于专项整治水葫芦”的批示精神,
这场“冬季战役”,总的要求是,按照“政府发动、属地管理、业主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用半个月左右时间对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水渠、稻田等各处的水葫芦进行全面彻底的打捞、处理,确保在春节前使各水域的水葫芦得到基本清除。在集中整治行动完成之后,各地要继续坚持采取集中整治与分散整治相结合,短期整治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突击行动和常规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争取用三年时间,扫清残余,基本根除水葫芦,使江河水域恢复水面洁净、航道顺畅的面貌,常年保持河畅水清。
水口发电公司迅速传达、贯彻落实省政府的指示。
第一阶段:“发动战役、实施清剿”。自
第二阶段:“精心组织、集中整治”。自
第三阶段:“再掀高潮、全面清剿”。自
通过三个阶段努力,共清剿水葫芦约79000多平方米(约119亩),初步实现水口坝前及主航道水葫芦全部清除的目标。
应该提及的是,“近些年来,全省各地已陆续投入约1100万元,整治了1700处,约5.5万亩,约占需整治面积的12%,目前仍有1.33万处、近40万亩的水葫芦亟待清理整治;在沙溪等梯级水电开发较密集河段的坝前库区、闽江流域的水口库区、山仔水库库区等水面漂浮着大量的水葫芦;泉州、晋江、石狮、龙海市一带的内河(渠)水体由于氮、磷等有机污染严重,也导致水葫芦疯长,有些河段甚至被水葫芦完全覆盖”。
所以,省政府提出要求:全省冬季整治水葫芦集中统一行动结束后,各地要随即转入常规整治工作阶段。要安排专项资金,组建常年除治队伍,落实目标责任,形成专人专管清除机制,发现一处,打捞一处,保洁一处,常捞常清,将水葫芦的种群数量长期控制在较低的数量之下。
水口发电公司阶段性完成了“冬季战役”后,还向省政府建议:“由于水口库区上游未全面启动清剿‘水葫芦’战役,大量的‘水葫芦’不断从上游顺流而下,且生长速度极快,容易形成新污染区,加大了我公司的清理难度。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挥,做到上下游同步实施,确保清剿水葫芦‘冬季战役’取得全面胜利。”
四、引发纠纷
专家说:“根据调查分析,水葫芦主要分布在河道中下游地区、人为活动密集的村落水库、水闸前、池塘。水葫芦大量繁殖的主要原因,是我省许多水域近年逐渐富营养化,为水葫芦快速生长繁殖创造了极佳的生存环境。如水口水库富营养化严重,特别是大坝附近水域因水葫芦大量滋生蔓延,形成了一座座‘绿岛’,使水中溶解氧含量明显下降,个别库湾水中生物窒息而死。水葫芦的大量繁殖,反过来又使水体流速下降,水的PH值和溶解氧浓度降低,水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增高,使水体变黑变臭,水生动植物大量死亡,水质加速恶化,形成恶性循环。”
果然,在水口库区的两个养殖户分别在
事实是这样的--水口电厂如实告诉大家:
“水口库区”不是水口发电公司“经营”的。养殖户起诉对象有误,其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福建水口发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即职责)是“水电站的投资、开发、建设,电力电量的销售”,水口大坝的主要功能是发电与过坝通航;水口对面积宽广的整个库区也没有经营、管辖权。水口水电站的存在与原告的网箱养殖损失并无存在因果关系。
事实上,引起网箱养殖的鱼大量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养殖人自身养殖方式的科学与否,如网箱养殖密度过大、投饵不合理,也有自然界气温突变或病毒侵袭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投饵饲料存在质量问题等等。若即便是因水底缺氧而引起鱼大量死亡,也并不能由此推断水口水电站与之存在因果关系。显然,这是对水力发电知识和“水葫芦”生长常识的不了解。众所周知,水力发电是将水的势能转化为电能,在这一过程中并无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未导致水质其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更何况,水口电厂既不是排污企业,而且又远在养殖户下游十几公里?
“水污染”的定义,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已有明确阐述:“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因此,水口水电厂不是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就没有责任对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赔偿”。
闽江水污染和“水葫芦”泛滥成灾状况,水口电厂也是其中受害者之一,但从大局利益出发,还是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为净化闽江水环境做出应有努力,尽一份社会义务。这既是为缓解“水葫芦”对水口大坝、船闸、升船机的冲击,做出了自己应有的努力,也为净化闽江水环境尽一份有利于社会的义务。
省《水法实施办法》规定,拦河坝溢洪道“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
国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作为水产养殖户,同样依法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如果将水口电厂积极参与清剿水葫芦、承担社会义务的行为看成是一种“过错补救”,甚至推断为“治理措施不力”,而将束手旁观、不积极参与共同清剿水葫芦的养殖户看成是“受害者”;试想,今后有谁还敢对环境保护尽一点社会义务呢?
有人还说:“那么,(水口电厂)可以开闸放流、清污排漂嘛”。这是外行话了。殊不知,国家标准早就有规定:“并入电网运行的水电站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水库大坝管理条例》也规定,严禁水电厂“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因此,作为承担福建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调频调峰的水口电厂应服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像一些人想当然所说的那样“可以(随意)开闸放流”。
据说,像这样要借水口库区“水葫芦”之灾,搭乘捞一把“损失赔偿”的人还有着呢。
五、絮语
“水葫芦”作为一种外来物种,它的泛滥成灾不仅在福建,在全国各地已是不争的事实。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水口库区养殖户的鱼死亡,究竟是谁之过?其真实来由,定有昭然若揭之日。
就治理江河湖泊中的“水葫芦”而言,从目前的实际效果来看,为了保护下游取水、用水安全,只能采取人工及机械打捞,并辅之以源头治理等综合措施进行整治,是较为可靠、有效的办法。
大自然本是和谐的链条。物种在进化过程中,有一只无形的巨手把各种生命调节得十分和谐。自然链条上的各种生命环环相扣,相互制约,因此,在若大的自然界里,谁也不能称王称霸。但是,由于人类随意地改变自然链条上的某一个环节,失去了制约的各种生物,就有可能变得疯狂起来。至少,“水葫芦”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