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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范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
2007-04-11 11:16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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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有关事项发文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改革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机制和管理办法。

《通知》所称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是指200761起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KW以下(不含5KW)及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下(不含20%)的各类型新建水电站的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合理利润,依法计税”和“同网同质同价” 及“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在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水电站调节能力等指标确定。并采取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办法,以引导合理投资。

《通知》明确上省级电网各类型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含税上网电价按附表价格(详见附表)执行。上县级电网各类型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含税上网电价,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本通知附表价格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统一的上网电价或以县为单位的统一上网电价,并向社会公布。

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库容调节系数20%及以上电站上网电价另行核定。

同一业主开发同一流域的所有电站,原则上按整条流域核定综合上网电价;不同业主开发同一流域电站的,分别核定各级电站上网电价。

《通知》强调严格控制老电厂因改制和向境内外企业出售产权而提高电价。对技改或利用已经建设的水电站资源进行扩建的电站,调节性能不变的原则上原上网电量保持原价,新增的上网电量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上网电价,并按照上网电量加权核定电站的综合上网电价,但其综合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新建同类型电站上网电价水平。利用报废老电站资源在原地重建或另择新址重建水电站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不高于新建同类型电站的上网电价水平另行核定。

《通知》规定了上网电价管辖权限和核定程序。

发电企业向厂址所在地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按下述管辖权限上报核定:发电企业电量上本辖区地方电网的水电站上网电价,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抄送省物价局;发电企业电量上省级电网的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核定;发电企业电量跨设区市上地方电网的上网电价由电站所在地和电量接入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物价局核定。

《通知》自200761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表:上省级电网新建各类型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总装机容量

库容调节系

数(β)%

6%增值

税上网电价

17%增值

税上网电价

小于0.1万千瓦

不分调节系数

0.270

0.301

0.1-5万千瓦以下

8≤β<20

0.310

0.345

3≤β<8

0.290

0.323

β<3

0.270

0.301

说明:

1、申报核价材料未能提供有权部门认定的调节库容系数的,一律按调节库容小于3%核价。

2、本表上网电价含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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