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华东电监局《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维护我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我办制定了《福建省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
福建省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福建省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维护福建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华东电监局《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直管、代管的电力企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福建省境内的其他电力企业(包括在福建省境内注册、从事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安装、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业务的境内外所有电力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福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州电监办)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福州电监办负责福建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福州电监办依法行使职能,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 福州电监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福建省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电力安全生产会议。
(二)负责福建省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电力日常应急、电力可靠性、技术监督、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组织福建省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监督检查电力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电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福建省电力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重大电网、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参与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根据福建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及时制订或修订有关规定,并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福建省并网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处理福建省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有关安全生产的争议。
(九)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福建省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任务。
(十)负责福建省电力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有权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监管有关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集体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一)建立健全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准确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七条 福州电监办负责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电力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以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福州电监办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管理
第十条 事故调查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电力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对电力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三条 福州电监办负责对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国家电监会和华东电监局授权调查的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二)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要用户停电(热)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三)对于涉及电网、发电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在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有一方正式向福州电监办提出调查申请的事故。
第十四条 福州电监办根据要求参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等调查。
第十五条 按规定由电力企业自行调查处理的事故以及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人身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在调查结果形成后一周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福州电监办。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自行调查处理的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没有明确结论的,福州电监办有权要求电力企业重新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福州电监办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对电力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不当的,福州电监办有权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电力企业重新处理。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编制和修订本企业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情况应及时报福州电监办备案。
第十九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组织抢险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轻社会影响,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尽快恢复电力生产和电力正常供应。
第六章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与发布
第二十条 福建省电力企业应按《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向福州电监办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