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巨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存在拒绝、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30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办于2026年2月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6〕10号)。对你单位作出的处罚内容为: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2〕11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办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6〕10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办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6〕1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复议和诉讼权利: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1-87028730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64号综合办公楼7楼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