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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罚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在福建省木兰抽水蓄能电站施工过程中,上水库主坝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水库进出水口第2级边坡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十一条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6708564.68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0月9日
处罚机关: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