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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罚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在福建省木兰抽水蓄能电站监理过程中,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签字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十一条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0月9日
处罚机关: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