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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2006-05-09 11:51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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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正确反映输配电成本的构成信息,加强输配电成本管理,完善输配电成本补偿机制,促进电网经营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05〕9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成本归集和分配的原则:

(一)按《企业会计制度》和省公司统一会计政策进行输配电成本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原则

(二)按“谁受益谁承担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合理界定输配电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

(三)为输配电业务发生的全部成本支出直接计入输配电成本,其他业务发生的成本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有关成本;

(四)对于同时经营输配电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企业,应将发生的需由各项业务共同承担的费用,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别记入输配电成本和其他业务的成本;

(五)输配电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条  输配电成本费用核算,应加强对二级核算单位以及班组输配电成本核算的组织与管理;应建立标准成本,加强成本定额管理;通过输配电成本管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电力公司系统从事输配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含改制县供电公司),代管县供电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成本对象与成本项目

第五条  根据输配电成本的业务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省公司输配电成本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供电单位和超高压局发生的直接为输送和提供电能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折旧费、工资福利、管理费用、输电费等成本支出;

2.调度中心、电力试研院、电力培训中心、省公司本部、福州电厂离退所、驻外机构发生的服务于输配电的负荷调度、电能测试计量、人才培训、技术服务、行政管理等成本支出;

3.分摊的其他共同成本。

第六条  发电企业、施工设计企业、修造企业、电力技术学院等单位发生的成本,不计入输配电成本。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输配电成本项下设置: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

1.材料费是指企业为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

2.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服务于输配电业务的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批准当年从成本中计提的工资计入本项目。

3.福利费是指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和规定提取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4.折旧费是指企业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省公司统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的折旧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根据确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按月提取,分类计入各有关科目。

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基建工程要自投产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账面价值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据以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决算数调整原固定资产估价和已提折旧,以保证成本水平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5.修理费是指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仪表修理费,生产用家具、器具修理费等。大修理费用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采取跨年度预提方式计提大修理费用。

6.输电费是指企业为输送、购入或备用电力而支付给流经电网经营企业的过网费,包括售电方为销售电力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过网费;购电方为购入电力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过网费;购售双方为备用而支付的过网费。对固定发生而在年底结算的输电费用应按月采取预提方式计入当期损益。

7.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应计入输配电成本,但不列入以上各成本项目的费用,企业应在“其他费用”项下设明细科目,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会、低值易耗品费、劳动保护费、外部劳务费、物业管理费、运输费、绿化费、业务费、广告费、公司经费、董事会费、计算机维护费、租赁费、保杆护线费、业务招待费、其他等可控费用;以及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保险费、税金、排污费、坏账损失、劳动保险费、土地使用费、研究实验开发费、计提的坏账准备、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非可控费用。

第八条  根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各单位发生的不为电力销售所发生的成本不计入输配电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成本核算。

1.供电单位发生的一户一表安装费、用户变压器维修费、移表费、检验费、较表费、电表过户费和初勘费等供用电服务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

2.各单位从事材料销售、资产出租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3.武夷山培训中心、电力疗养院、省电力物资公司、电力培训中心等单位从事宾馆经营、材料销售、对省公司系统外的培训、业务咨询等业务经营发生的成本;

4.电力试研院为发电企业从事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5.为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公司500千伏资产委托维护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第九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对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规定,农村供电所发生的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维护费用单列核算,不计入输配电成本。

第三章  共同成本的分摊

第十条  省公司电网经营企业有关共同成本分摊的原则:

1.电网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需由输配电业务与其他业务共同承担的费用,各单位在充分考虑共同费用与资产、售电量、工作量等相关性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分配方法,在会计期末分配计入输配电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2.目前仍存在发供合一的企业,首先应合理划分供电资产和发电资产,划分为供电服务和发电的人员,对折旧费、修理费、财产保险费等根据资产使用对象分别计入输配电成本和发电成本,对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人员工作对象分别计入输配电成本和发电成本,共同费用根据供电和发电的收入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3.电力试研院年初预计当年度从发电企业收取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收入,按相应金额列支当年其他业务成本,其余的成本列入输配电成本核算,年终根据实际从发电企业收取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收入据实调整其他业务成本和输配电成本。

第四章  科目设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独设置“输配电成本”二级明细科目,在“输配电成本”和“其他成本”科目下设置“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三级明细科目。

第十二条 “生产成本一一输配电成本”科目反映电力输配成本的归集和结转。借方反映成本发生数,贷方反映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的转出数,期末无余额。

在目前会计核算科目体系的基础上,调整增设相关科目,核算输配电业务发生的全部成本。

1.将“生产成本(4101)”科目下的“供电成本(410104)”二级科目名称变更为“输配电成本”,用于核算输配电业务所发生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分摊的共同费用。在该科目下分别设置“输电费”、“委托运行维护费”、“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取消原“输电成本(410102)”二级科目,原“输电成本”科目核算内容并入“输配电成本”科目核算。

3.增设“其他成本(410102)”和“共同费用(410106)”两个二级科目。“其他成本”科目用于核算输配电、发电、购电及热力成本以外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

4.“共同费用”科目用于核算输配电业务与其他业务共同发生的费用。会计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分摊计入“输配电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的相应明细科目中。

第五章  成本报表

第十三条  省公司根据电力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提供“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报表”,反映企业相关会计期间内发生的输配电业务各项成本额、总成本及单位成本(基本格式见附表),该报表由省公司本部统一编报。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报表”分为月报和年报,于月末和年度终了编制并向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华东电监局福州监管办报送成本报表。月报于次月2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书面报表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省公司输配电成本报表的填报口径以母公司报表为主体,加上改制县供电公司(含福清、石狮、湖里供电公司)的输配电成本,扣除有关合并互抵项目后填列。

第十六条  省公司对成本报表的编制必须作必要的说明,对成本报表各项目内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解释,说明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当年各项成本指标完成情况及与成本相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各成本项目与上年相比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3.输配电成本在各级电网企业分布情况及其合理性,与上年相比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等。

4.共同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配方法。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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