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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B类机组管理办法
2006-05-18 10:52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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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B类机组在华东电力市场中的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华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和有序竞争,根据华东电监局颁发的《关于规范华东电力市场B类机组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福建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B类机组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2.贯彻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产业政策,实施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条三条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以及福建省内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B类机组的定义

第四条  福建省的统调发电机组分为A、B两类机组。A 类机组指单机额定容量 100 MW及以上,并且参加华东电力市场竞争的常规燃煤机组;B 类机组指 A 类机组以外的其他机组。

第五条  福建省内的B类机组分为:

1.水电机组;

2.燃油机组;

3.100MW以下的燃煤机组;

4.风力、垃圾焚烧发电等属可再生能源范畴的机组;

5.热电联产机组;

6.自备电厂所属机组;

7.综合利用机组;

8.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授权与省电力公司签订照付不议购售电合同(尚在有效期限内)并经政府有权部门认定、电力监管机构同意列为B类的机组;

9.其他非A类的统调机组。

 

第三章     B类机组的管理

第六条 本省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在华东电力市场中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与拥有A类机组的发电企业同样的安全运行职责;

2.与省电力公司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3.与福建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度(交易)中心)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

4.完成市场主体注册工作,并配合完成注册参数的校核;

5.提供辅助服务;

6.根据电网安全生产和电力监管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7.接受省电力公司对机组性能指标的管理。

第七条  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的注册:

1.拥有B 类机组的发电企业必须向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2.拥有B 类机组的发电企业在注册为华东电力市场主体时须具备规定的技术条件、环保条件、信用条件以及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3.根据《华东电力市场主体注册参数校核管理办法 》,参数校核单位将对 B 类机组的注册参数进行校核;

4.省电力公司可以向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申请获取管辖范围内 B 类机组的注册参数,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向省电力公司提供相应的注册参数。

 

第四章     B类机组的年度发电原则

第八条  B类机组的年度发电量是指其所在电厂的全部B类机组的年度发电上网电量。

第九条  B类机组的年度发电量根据当年预计的用电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条十条  B类机组的年度发电量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水电机组的年度发电量按照当年预测的水情确定;

2.照付不议电厂的B类机组的年度发电量根据省电力公司与所属的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确定;

3.B类常规火电机组的年度发电量按照其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比A类机组的年度合约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低10%的水平考虑;

4.热电联产机组和综合利用机组的年度发电量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确定;

5.燃油机组的年度发电量按照电网调峰需求确定;

6.自备电厂所属机组的年度发电量原则上由企业自发自消自平衡;

7.风力、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的年度发电量按照实际发电能力确定。

第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省电力公司可以调整B类机组的年度发电量:

1.政府授权部门认可的年度计划外跨省(市)电量进入本省(市)电网或由本省(市)电网送出;

2.发生重大的天气异常和水情变化;

3.本省(市)需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4.新机组实际投产时间同计划时间发生较大偏差;

5.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B类机组的购售电合同的签订

1.省电力公司是本省B类机组的购售电合同的购电方,拥有本省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是售电方;

2.B类机组的购售电合同的格式和条款根据华东电力市场和省内的实际情况,由省电力公司和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十三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B类机组的年度发电量的分解工作。

条十四条  省电力公司考虑以下情况对B类机组的年度发电量以厂为单位进行逐月分解工作,并将分解结果以月度发电计划形式下达给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

1.月度用电需求预测;

2.联络线月度交易情况;

3.月度来水情况预测;

4.月度机组检修及投产情况;

5.A类机组月度发电预计划;

6.B类机组(以厂为单位)年度发电量完成进度;

7.电网运行的安全约束条件;

8.其他的约束条件。

第十五条  省电力公司考虑以下情况对B类机组的月度发电计划进行逐日分解工作,并将分解结果作为日发电计划下达给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

1.省内用电需求;

2.联络线交易计划;

3.系统来水情况;

4.发输电设备检修情况;

5.B类机组(以厂为单位)月度计划完成进度;

6.《并网调度协议》中的有关技术约定;

7.电网的安全约束条件;

8.其他的约束条件。

 

第五章     B类机组的实时平衡

第十六条  省调度(交易)中心根据《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及与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对电厂进行实时调度;

第十七条  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必须服从调度指令,根据《并网调度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电量平衡的义务,违反调度指令者按照《并网调度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省调度(交易)中心必须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实时平衡:

1.保障人身、设备及电网安全;

2.保障省内电力电量需求的可靠供应;

3.保障三公调度要求;

4.保证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电;

5.热电联产机组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发电;

6.燃油机组以调峰为主。

 

第六章     B类机组的辅助服务

第十九条  省调度(交易)中心根据与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中的机组性能,负责安排本省调度管辖范围内B类机组的辅助服务。

第二十条  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应向省调度交易中心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  若注册的B类机组具有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省调度(交易)中心有权安排该机组的辅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  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机组能够提供辅助服务。

 

第七章     B类机组的性能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性能指标管理是指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运行,对B类机组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收取和支付一定费用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调度(交易)中心根据与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规定对电厂进行性能指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性能指标类型性能指标包括运行状况和机组性能两大类:

1.运行状况类,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功率偏差;机组非计划停运;母线电压;分时段发电偏差;

2.机组性能类,包括但不限于:调差能力;AGC性能;一次调频性能;进相运行能力。

 

第八章     B类机组的市场计量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省电力公司和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数据采集系统、计量数据库应满足《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中“市场计量”章节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与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确定的计量点结算发电量,价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性能考核的结算根据与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规定按照月度统计、年底清算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市场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拥有B类机组的电厂应当按规定向省调度(交易)中心提供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省调度(交易)中心应创造信息公开的良好条件,建立三公调度信息发布系统或通过其他方式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一条  省调度(交易)中心应满足拥有B 类机组的电厂合理的信息查询要求,对质疑积极给予解答。

 

第十章     争议及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所称争议特指发生在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之间,或者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与省电力公司之间的下列争议:

1.对B类机组性质认定的争议;

2.对相关管理办法的解释、理解和履行的争议;

3.对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争议;

4.对市场交易、结算的争议;

5.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以下程序解决:

1.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根据《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提交电力监管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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