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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电监办关于加强福建省电力承装、承修、承试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2006-06-09 09:53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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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6号令)已于200531日起正式施行。为依法、高效、优质地做好我省电力施工企业资质和许可证核发工作,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的承装、承修、承试的企业均应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二、福州电监办负责福建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06 413日起已开始受理福建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报工作。福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详情可登陆http://fzb.serc.gov.cn(211.148.255.239)网站查询。

三、根据电监会工作安排,在福建省内现有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应当于20061231日前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四、请省电力有限公司、华电福建公司、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各县电力公司协助做好取证组织工作,督促所属和供区内相关企业620日前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福建省承装、承修、承试电力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报送福州电监办,以便制定许可证核发工作计划。

    五、福州电监办将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200620号文《关于印发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中企业资质等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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