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6号令)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依法、高效、优质地做好我省电力施工企业资质和许可证核发工作,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的承装、承修、承试的企业均应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二、福州电监办负责福建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自2006年 4月13日起已开始受理福建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报工作。福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详情可登陆http://fzb.serc.gov.cn(211.148.255.239)网站查询。
三、根据电监会工作安排,在福建省内现有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应当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四、请省电力有限公司、华电福建公司、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各县电力公司协助做好取证组织工作,督促所属和供区内相关企业于6月20日前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福建省承装、承修、承试电力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报送福州电监办,以便制定许可证核发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