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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电监办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7-08-10 10:39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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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施工企业,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施工企业行为,建立、健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福建实际,我办制定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我办联系。

 

资质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702890987857217

    真:0591-87028918

电子信箱:shiwq@serc.gov.cn

 

安全生产信息联系方式:

值班电话:0591-8702891187857233

    真:0591-87028915

电子信箱:fzb gdc@serc.gov.cn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施工企业行为,建立、健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福州监管办公室(下称福州电监办),对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被许可人)的资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福州电监办申请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已成立的本省企业拟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应当取得福州电监办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特许经营范围,或变更营业范围。

    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第四条 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企业,凡已取得福州电监办以外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拟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到福州电监办备案。

    第五条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施工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委托书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备案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施工企业应当在以上复印件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福州电监办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为申请人开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 取得许可证、备案证明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施工企业,必须在相应的许可证类别、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活动。

    第八条 各电网、发电企业开展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时,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合同。

    属于招标范围的施工项目,业主应当将投标人持有许可证、备案证明作为投标的必备条件。

    各电网、发电企业不得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不具有许可证的本省企业,不得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备案证明的外省企业,不得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类别、资质等级的企业。

    第九条 被许可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将中标工程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主体工作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许可证等级,并不得再次分包。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警告、通报、罚款、停止作业和注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被许可人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等级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许可机关报告,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二)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健全并层层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制;

    (四)制定并持续改进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对本企业职工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被许可人制定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报福州电监办备案。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安全责任、重大质量责任事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等规定,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一)直接报告福州电监办、业主单位;其中,重大及以上事故,最近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

(二)业主单位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向福州电监办报告;其中属于业扩工程范围的,可向所辖供电部门报告,由所辖供电部门上报省电力公司,并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向福州电监办报告。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报送的安全生产信息内容包括:

   (一)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基本经过;

   (三)初步原因和性质;

   (四)已造成的后果;

   (五)影响范围;

   (六)事件发展趋势;

   (七)采取的措施;

   (八)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报送的安全生产信息。

报送格式文本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被许可人自查和福州电监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以自查为主。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相应的自查报告制度。自查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变动、安全生产、专业人员等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在每年430日前,按照规定的格式向福州电监办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福州电监办应当对被许可人提供的年度自查报告书进行书面核查,并记录核查情况,由经办人签字后归档。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随机检查等形式。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不同的专项要求,随时开展检查。

    随机检查是指日常工作中临时性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施工现场、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书面材料、个别谈话调查、召集有关人员座谈会、安排技术检验或检测等形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的内容为被许可人上一年度的资产变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含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工程技术及安全监督人员变动等)、机具变化情况、经营业绩以及是否按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类别和等级依法承接业务等。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按照以下基本程序操作:

    (一)检查前,福州电监办根据被许可人自查的情况,选取一定比例的被许可人。

    (二)除紧急或突发事件外,应当事先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三)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后方能进行,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可同时摄影、摄像(法律法规禁止摄录的除外),连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质量信誉差、存在问题较多、受到行政处罚的被许可人,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次数,加大监督力度。

第二十二条 福州电监办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作出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福州电监办应当向被许可人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非福州电监办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经营活动的,福州电监办将向实施其行政许可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书面通报该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福州电监办举报违规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行为,福州电监办将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

2、年度自查报告书(格式文本

 

 

 

                              2007年5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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