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电监资管〔2008〕46号
各设区(市)电业局,各县(市)供电公司,各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试机构:
为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监督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福建实际,我办制定了《福建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我办资质管理中心联系。
资质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7028909,8785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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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福建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监督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福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州电监办)负责对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进网作业电工的资质及电工在用人单位的进网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福州电监办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选聘监督员,协助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进网作业电工应依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办理许可证注册。未经注册的电工,不得进网作业。
前款所称进网作业,是指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用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
第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应当随身携带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被许可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 被许可人办理许可证注册时,福州电监办依照《福建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注册。1个被许可人只能服务于1个配置315kVA及以上容量专用变压器的用电单位。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内所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福州电监办申请变更注册。
第六条 在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内,被许可人连续中止从事进网作业一年的,注册有效期自然终止。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被许可人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先通过许可机关认可的进网作业电工考试机构的进网作业实际操作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并经福州电监办续期注册后,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第七条 配置专用变压器的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配备电工:
(一)至少配备2名电工;
(二)专用变压器容量在500kVA及以下的,在生产期间应有专职电工值班;
(三)10kV电压等级、专用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应安排专职电工24小时值班;
(四)10kV电压等级、专用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双路及以上电源供电的,应安排2名专职电工24小时值班,且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用户新建工程或增容工程的验收和办理临时用电时,应当严格执行《供电营业规则》,并把用电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所配备电工是否已取得许可证并经注册作为送电的必备条件。
用电单位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或者用电单位配备的电工未经注册的,供电企业有权不送电。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电工进网作业的检查管理。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用电稽查、负荷管理等专业人员,在对已送电运行用户的用电检查中,应当检查用户电工取得许可证并注册的相关情况。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供电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通报福州电监办:
(一)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未注册的电工进网作业;
(二)被许可人从事与许可证许可内容不相符的活动;
(三)被许可人违章操作;
(四)进网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条 福州电监办从供电企业等单位选聘社会监督员,协助实施监督检查。社会监督员两年一聘,并可续聘。
对遇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情形的,社会监督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福州电监办报告。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试机构应建立电工培训或考试档案,并定期向福州电监办通报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试情况。
福州电监办应当建立从事进网作业的被许可人的管理档案,并提供给供电企业、社会监督员使用。
第十二条 福州电监办对从事进网作业电工进行下列检查:
(一)是否取得许可证并注册;
(二)注册单位与用人单位是否相符;
(三)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四)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六)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第十三条 福州电监办对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进行下列检查:
(一)是否建立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制度;
(二) 是否安排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未注册的、注册单位与用人单位不相符的人员进网作业;
(三)进网作业电工人员配置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四)进网作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福州电监办对电工进网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专项检查及与其他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方式。
专项检查,是指福州电监办针对福建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或者按照国家电监会的统一部署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与其他监管工作相结合,是指福州电监办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与电力安全监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审查等工作相结合,以提高监管效率,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
福州电监办应当认真查实供电企业、社会监督员、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试机构及其他单位、个人的通报、举报情况,及时对违反电工进网作业规定的单位、个人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福州电监办对电工进网作业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可以实行现场检查、个别谈话调查、召集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形式。
第十六条 福州电监办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福州电监办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通报被许可人进网作业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 福州电监办实行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后方可进行。检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八条 福州电监办对进网作业电工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可同时摄影、摄像,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许可记录。
第十九条 福州电监办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进网作业电工用人单位作出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进网作业电工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未建立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制度;
(二)进网作业电工未取得许可证,或虽取得许可证但未注册的,或虽注册但注册单位与用人单位不相符;
(三)被许可人超越许可范围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
(四)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情况的;
(五)进网作业电工人员配置达不到规定要求;
(六)不符合电工进网作业相关安全规程。
第二十条 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单位,福州电监办应当场或7日内发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使用电工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福州电监办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福州电监办举报违规从事进网作业的行为,福州电监办将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区域内进网作业电工及其用人单位。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