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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2009-09-04 16:55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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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电监价财〔2009〕139号
各趸售县供电企业
为加强对县级供电企业的财务监管,了解掌握趸售县电力公司经营状况,根据国家电监会《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09〕35号),经研究决定,建立福建省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监管报送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级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会计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我办报送财务会计和有关经营信息,不得瞒报、迟报或漏报。各趸售县供电企业要指定信息报送部门,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于9月15日前将联系表(见附件1)发送至我办价财处邮箱(fzb-jcc@serc.gov.cn)。
二、报送内容和时间要求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由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
(二)输配电成本信息
输配电成本信息按国家电监会下发的《关于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价财〔2006〕16号)和《关于实施〈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办价财〔2006〕2号)文件要求报送。每年报送两次,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上半年度(含分月)输配电成本报告,次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含分月)输配电成本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输配电成本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2)及输配电成本项目变动原因说明等有关情况。
(三)电费结算信息
电费结算信息于每季度第二个月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电费结算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费结算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3)、落实福州电监办《转发国家电监会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电监价财〔2008〕61号)文件情况及其他情况说明。
(四)年度经营信息
各趸售县电力公司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有关经营分析材料,并填报有关数据(报表格式见附件4)包括购售电结构变动、电价调整、自然灾害、折旧及管理费用变动等情况及相关建议等。
由于政策调整、经济形势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冲击时,各趸售县供电企业应及时向我办反映情况,沟通信息。
三、报送方式
各趸售县供电企业请用电子版和书面版两种方式报送,书面版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后寄送我办。
四、趸售县供电公司经营分析报告模板和表格电子版可在我办门户网站“重要文件”栏目下载(http://fzb.serc.gov.cn/)
五、各电力企业应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依据《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的规定,我办将建立不定期检查机制,对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有关电力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联系人:福州电监办价格财务处 黄子琼
联系电话:0591-87028908
    址:福州市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9层
    编:350003
电子邮箱: fzb-jcc@serc.gov.cn
    真:0591-87028915
附件:1.趸售县电力公司财务经营信息报送联系表.xls
2.输配电成本报表.xls
3.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
4.趸售县电力公司主要经营指标情况表.xls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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