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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咨询协会电力承装修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10-29 16:12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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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福建省电力咨询协会电力承装修试专业委员会。主管单位为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隶属于福建省电力咨询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福建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是依法注册成立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省级行业组织。
第三条 为使本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电力咨询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福建省内承装(修、试)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服务;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价值准则;以协调全省承装(修、试)企业,促进福建电力系统安全运营和福建电力建设市场的公正、公开、透明及承装(修、试)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目标。加强承装(修、试)企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2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发挥电力监管机构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向福州电监办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并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承装(修、试)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研究,积极采集行业相关信息,掌握国际国内最新行业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发布、交流、咨询服务;同时,为电力监管机构提供政策研究咨询。
     (三)为会员搭建一个资源整合的平台,帮助企业实现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的优势互补,协调企业间的关系,形成行业整体优势,打造我省承装(修、试)企业品牌。
     (四)组织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研究和本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荐工作,总结交流、推广企业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作风。
(五)组织制定工作规则,负责规则的贯彻执行,规范会员企业行为,并接受委托开展行业评比检查工作。
     (六)接受福州电监办委托,参与有关承装(修、试)企业地方性技术标准和市场规则的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七)接受福州电监办委托,组织专家承办各类与行业相关的专业会议、行业调查、课题研讨等工作。
     (八)接受福州电监办委托,做好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的资料搜集、整理工作,并组织专家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九)接受福州电监办委托,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国际国内行业技术、管理等交流与合作。
     (十)建立专家资源库,组织专家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十一)规范市场秩序,探索协调机制。应会员要求,对会员之间因市场竞争引起的纠纷和争端进行调解和协调。
     (十二)维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的公平、公正,规范行业自律行为。严肃查处市场垄断和市场行业保护行为,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行为,及时向福州电监办举报。
     (十三)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已加入福建省电力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我省承装(修、试)企业,拥护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业约定和规则;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的动态、成功经验、重要建议、存在问题等各方面信息资料;
    (五)会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彼此支持,发挥各自长处,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条 会员退出协会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本会将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的行为,经专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被吊销法人执照,则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审议专委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举行学术活动;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专委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电力咨询协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专委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专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本会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专委会由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员代表组成。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关心福建经济建设,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专委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电力咨询协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电力咨询协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委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专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由专委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需经专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福建省电力咨询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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