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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监办关于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闽电监资管〔2011〕146号)
2011-11-15 11:19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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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电监资管〔2011146

 

福建电监办关于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发、供电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根据《公司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8号令)等有关规定,为深化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借用资质、出借资质及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的治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行为,保障施工和供用电安全,现就加强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承装(修、试)业务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装(修、试)企业要依法经营,严禁出租、出借资质,严禁挂靠,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属分公司性质分支机构应依法注册,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属于项目部性质的分支机构不得独自承接业务。

  二、分公司在注册地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等管理规章制度,具备正常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专业力量。

  三、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是具备所需工作能力的本企业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当地工作人员的,必须是和本企业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人员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从业条件。

  四、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我办资质中心备案(原件用于核对)

  ()本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设立分公司文件、营业执照;

  ()分公司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资格证书、人事劳动合同、近6个月内缴纳的社保证明和相关业绩证明;

  ()注册在分公司的进网作业电工;

  ()分公司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五、省外承装(修、试)企业及其分公司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应参照第二、三、四点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六、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内承装(修、试)企业的分公司,由福建电监办在企业持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可以使用本企业资质”;对省外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承装(修、试)业务的承装(修、试)企业及其分公司,出具福建电监办《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限一年,到期未办理延续的,其《备案证明》自行失效。

  七、自201211日起,我办资质中心启用新的省外承装(修、试)企业及其分公司《备案证明》,原备案证明即时失效。未在许可证副本上标注的省内承装(修、试)企业的分公司和未备案或《备案证明》不在有效期内的省外承装(修、试)企业及其分公司,不得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八、省外承装(修、试)企业及其分公司在福建省境内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办报告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我办报告;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办报告。未按要求办理的,我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自通知之日起,有分公司的承装(修、试)企业应到我办理相关登记,我办将在电子政务平台公示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名单。各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要求的承装(修、试)企业及其分公司。

  十、我办将进一步深化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借用资质、出借资质及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行为,促进我省承装(修、试)市场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分支机构 许可证 备案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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