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13号主席令)(以下简称《报送规定》)和《福建省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将我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周报、月报和年报的报送要求
为提高电力安全信息应用水平,定期发布安全监管简报,对电力企业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各电力企业应按《报送规定》的要求,按时向我办报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周报、月报和年报。
周报、月报的主要内容:(一)电网负荷情况;(二)发用电情况;(三)拉限电情况;(四)主要发输变电设备故障情况;(五)燃料供应及存煤情况;(六)水库水情;(七)发输变设备计划检修和投产情况;(八)基建安全生产情况;(九)安全生产情况的简要分析。范本详见附件1。年报应按《报送规定》第二章报送内容的要求执行。
周报应在下周第二个工作日前报送,月报应在次月8日前报送,周报、月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年报在次年1月20日前应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及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二、即时报告的报送要求
各电力企业应按《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即时报告制度。为体现即时报告的时效性,电力企业应在报送我办的同时,同时报送华东电监局。如事故或事件暂无法定性,则应将基本情况先报告华东电监局和我办。报送可采用电话或传真等方式。
三、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信息专报的报送要求
各电力企业应高度重视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抗灾抢险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规范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信息专报的报送工作。报送内容详见《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要求。
自灾害紧急警报发布起至灾害紧急警报解除止,电力企业应按报送要求,每日以专报形式报送信息,报送时间为每日上午9:30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灾害,电力企业应及时报送信息。报送可采用传真或邮件等方式。
四、明确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人员
各电力企业应明确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报送人员,将《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人联系表》报我办备案。如有调整,应及时将调整信息报我办进行更新。联系表见附件2。
请各单位于8月15日前将联系表以电子邮件发送至福州电监办供电监管处公共邮箱,请勿发至个人邮箱。福州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联系方式见附件2。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有关单位名单见附件3。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